近期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频频发布飞行检查通报,为此丽和康特别邀请了国家飞行检查员史老师参与在线直播活动,共同推出了《质量管理体系问答系列-飞行检查专题》线上直播课程。
本次直播中,两位老师分别从检查团队和企业的角度出发,围绕飞行检查中常见的问题及其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展开讨论。以下是对该次在线直播课程所关注的核心问题的回顾总结。
本场嘉宾
特邀讲师 · 史老师
· 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查员,省级医疗器械检查组组长;
·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、注册、生产许可、监督有着丰富的现场检查经验。
丽和康专家 · 任丽萍老师
· CCAA国家注册审核员;
· 12年医疗器械制造业及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经验;
· 动物源性、独立软件、植入无菌产品全过程质量体系审核,准入技术指导经验。
问答汇总
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,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。
即时性强,速度快,不预先告知。
· 投诉: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表明产品可能有质量安全风险;
· 质量安全风险:连续两年或以上国抽产品不合格;
· 不良事件:连续发生不良事件、不良事件后果较为严重;
· 申报材料真实性:注册时,对于产品申报资料有疑问;
· 创新罕见产品:创新产品,无可对比的产品;
· 不守信记录:企业有违反规范的相关记录。
不是,在产品提交申报后,国家药监局就可能会在审查资料阶段来对企业做飞行检查。
· 限制检查:限制、拖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区域或者限制检查时间;
· 不提供资料: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、记录、票据、凭证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;
· 欺骗误导: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、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、误导、逃避检查的;
· 拒绝限制取证:拒绝或者限制拍摄、复印、抽样等取证工作的;
· 其他: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。
会,如果企业因为客观原因停止生产,应该及时向省局申报停产,否则仍在飞行检查范围之内。
(注:根据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43条,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,重新生产时,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。因此企业应注意不要为了避免飞行检查而申请停产。)
“根据产品特性建立质量管理体系”,结合产品实际情况,改进质量管理体系;《器械管理法》对于执法做出了明确量刑,企业要避免侥幸心理,保证企业资料真实性,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。